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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说明

发布时间:2022-06-29 00:00 本文来源: 医保科

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劳社发〔2010〕3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1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含孕28周以上非人为原因终止妊娠,下同)后,享受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一)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
       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400元。
参保居民应按照《成都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成卫基妇〔2008〕11号)有关规定进行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具体的检查项目和次数由医院根据孕情确定。
(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至:
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三)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
       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按每个新生儿100元定额支付。
(四)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
       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参保居民,在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居民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管理
(一)参保居民凭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并由个人先垫支各项检查费用。待住院分娩结束后,参保居民 向其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完整的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应详细记录各项产前检查结果,作为参保居民享受产前检查补助的凭证。
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
3、各项检查结果报告单;
4、各项检查项目缴费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院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出院当日,对其产前检查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将产前检查定额补助资金垫付给该参保居民,同时妥善保管其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以备查阅。定点医疗机构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一并申请结算产前检查定额补助。
(二)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须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手续,并提供《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参保居民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以及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等费用,由其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机构确认,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并结算;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费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3、出院病情证明;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保居民在异地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在住院分娩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
3、出院病情证明;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5、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
6、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7、参保凭证;
8、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9、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号;
10、异地分娩的参保居民须提供分娩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院资质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1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全额垫付的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在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结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用之前,由参保居民全额垫付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结算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结算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用。

三、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施行日期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新生儿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出生的,参保居民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补助;新生儿于2010年4月1日后(含当日)出生的,参保居民按《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参保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有效落实。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一、 申领条件: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按规定连续不间断参保并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需满12个月(不含补缴)。
二、 报销时限: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到社保局办理生育待遇支付手续,逾期未申报的按文件规定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三、 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申报并加盖行政公章。
(一)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单位参保职工: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 个体参保人员: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3. (1)生育津贴标准(日均工资乘以下天数): (2)生育医疗费标准:
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流产的3000元;
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剖宫产增加15日;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二) 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单位参保职工:劳动合同书、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
2 个体参保人员:有效失业证、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3 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
(三) 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单位参保职工:手术费原始票据、病情证明、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2 个体参保人员::有效失业证、手术费原始票据、病情证明、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3 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4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标准: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流不全施行清宫增加47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
(四) 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住院费用原始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
2 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住院费用原始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注:1、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2、在外地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到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3、单位参保人员报销生育保险待遇,须由单位经办人持“拨付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据”到医保局财务窗口办理转账手续,个体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直接转入代扣社保费的存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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