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服务

内容概况

政策依据

报销住院医疗费条件

报销费用

报销材料

不予报销情况

一、政策依据

1、《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2、《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

3、《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发〔2015〕26号)

二、报销住院医疗费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

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3、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4、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并发症(即在生育过程中出现的合并症,如: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妊娠胆汁淤积症、妊娠糖尿病等)。

三、报销费用



四、报销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应要求参保人员在入院处办理入院刷卡(社保卡)时需提供如下合法有效的资料原件:

1、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生育服务证(如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签发的生育证,需要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审批表,且提供《四川省外生育服务证审批表》);

4、社保卡等证明材料。  

备注:如果以上证明材料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盖章的翻译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1、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生育服务证;

4、社保卡等证明材料;

5、出生证明。

备注:如果以上证明材料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盖章的翻译件。

五、不予报销情况

不孕、不育、保胎、实施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试管婴儿)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